「鼎旺」商标遭抢注 麻辣火锅店第二代闹纷争

S200216Y2 2020年3月号
 北市知名麻辣火锅店「鼎旺」林姓创始人之曹姓外甥,2015年3月23日以「鼎旺」向智慧财产局申请注册商标获准,林女之陈姓女儿得知后,主张较于他人先使用而提起异议,智慧局审定撤销注册,曹男不服提告,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他是抢注,判败诉确定。
 曹男主张,小阿姨在1992年开设麻辣锅小吃店,母亲在1996年出资150万元,双方协议合伙共同经营「鼎旺麻辣鸳鸯火锅」,但小阿姨于2015年3月间否认合伙,双方有诉讼,事后成立和解,由和解书内容及媒体报导,均可证明合伙关系存在,既然母亲与小阿姨合伙经营,并以「鼎旺」招牌作为对外营业表征,当然属于合伙财产而应由双方共有,没抢注、仿袭。
 智慧局辩称,在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陈女及母亲已先使用于火锅店,且服务领域高度类似,曹男曾于鼎旺麻辣锅工作,之后开设老鼎旺川味锅物店,可以认定因业务往来、同业竞争关系,申请日前即知异议商标存在。
 法院指出,我国商标法采注册主义,而非使用主义,先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原则上不予保护,但为避免剽窃他人创用商标而抢注、防止不公平竞争,例外保护先使用商标,以调和制度缺失,赋予「先使用者」遭他人抢注时权利救济机会。认为曹男注册之商标与陈女母亲老店之商标,在外观、读音及观念上来看完全相同,构成相同商标,且两者均使用于麻辣火锅等餐饮服务,另曹男曾于鼎旺麻辣锅工作,其因业务往来关系,于申请日前即已知悉异议商标存在,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2款规定情事而不得注册,智慧局处分撤销,于法并无不合。(2020.02)

资料来源:
联合报20200216/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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