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缠讼近10年 商标名称侵权 台湾隔热纸业者败诉定谳

S190813Y2 2019年9月号
 汽车隔热纸品牌「V-KOOL」闹双胞,新加坡商首诺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全统隔热纸有限公司提告违反商标法,全统认为其为善意先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标权效力之拘束,而新加坡商提告民事求偿新台币525万元,历经三审确定胜诉。
 新加坡商主张,虽于1996年才来台注册,由总代理台湾维固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但其在国外先使用此商标,早已行之有年,为具知名度之著名商标,然而全统抄袭造成消费者混淆,除侵害商标权利,亦影响交易秩序。
 全统主张,早于1991年间使用「V-KOOL」商标于隔热纸商品,且经刑事前案确定判决认定在案,其为「V-KOOL」商标之善意先使用者,可继续使用,并提出1995年之报价单,证明早在新加坡商来台注册前已先使用商标,绝无抄袭。
 智财法院审酌报价单之细节,并且根据新加坡商所提出之邮件资料,发现全统于1996年6月之前还询问能否成为其于中国及台湾地区之代理商,显见全统并非善意不知「V-KOOL」商标而使用,自无成立善意先使用之余地,判决全统败诉,全案虽上诉至最高法院,但以驳回上诉告终。(2019.08)

资料来源:
东森新闻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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