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主苏菲亚」商标异议案 服饰行业者一审胜诉

S190711Y2・S190710Y2 2019年8月号
 美商迪斯尼企业公司以「Disney小公主苏菲亚及图」向智慧局申请商标并核准注册,但是,立荞服饰行的朱姓业者认为该商标与其所有的「苏菲亚SOPHIA」、「苏菲亚Sophia」商标构成近似,而提起异议;经智慧局审查,认定为异议不成立。朱姓业者进而提起诉愿,亦遭经济部驳回,因此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智财法院判决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智慧局应撤销「Disney小公主苏菲亚及图」商标注册之处分。全案可上诉。
 智财法院判决书摘要如下:
 (一)将「Disney小公主苏菲亚及图」与「苏菲亚SOPHIA」等商标相互比较,皆有相同之中文「苏菲亚」,外观、读音、观念均雷同,且一般国人亦以「苏菲亚」为「Sophia」之中文翻译;「小公主」字样较小,消费者会认为是形容「苏菲亚」之尊称;外文「Disney」字体很小,且嵌于皇冠图形内,消费者难于辨识。因此,两商标最为显著部分均为中文「苏菲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且近似程度高。
 (二)二者注册使用之商品为同一或类似,且类似程度高;并且,消费者对「Disney小公主苏菲亚及图」商标较为熟悉,容易将先注册之「苏菲亚SOPHIA」等商标误认为后注册之「Disney小公主苏菲亚及图」商标,或者,将「苏菲亚SOPHIA」等商标与「Disney小公主苏菲亚及图」商标误认为同一来源。因此,「Disney小公主苏菲亚及图」商标之注册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之虞。
 (三)我国商标法采注册主义,亦即应由最先申请注册者取得商标权。「苏菲亚SOPHIA」、「苏菲亚Sophia」商标于1981年12月8日及1997年4月14日申请注册,分别于1982年9月1日及1998年4月16日准予注册;「Disney小公主苏菲亚及图」商标于2015年11月9日申请注册,2017年1月1日准予注册。显然「苏菲亚SOPHIA」等商标为注册在前之商标,应先予保护。(2019.07)

资料来源:
联合报20190711/A8
中央社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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