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公告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陈报行政院版本

S181116Y1 2018年12月号
 智慧局公告表示,于2018年5月17日公告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7月16日已预告期满,感谢外界于预告期间提供之建议,本局经审慎研议后,酌为采纳并调整草案内容,另因专利相关修法议题之急迫性各有不同,经本局再考虑及参考外界意见,预告版草案中择具修法急迫性的条文,函报行政院审查,其余暂不修正;有关各界修正建议之响应说明汇整于「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就预告期间有外界修正建议之研复说明」,另检附陈报行政院版之草案,重点如下:
 一、扩大核准审定后申请分割之适用范围及期限
将现行发明专利申请案初审核准审定后得申请分割之规定,扩大适用于再审查核准审定,新型专利申请案亦可适用;另将得申请分割之期限,由核准审定后三十日放宽至三个月。同时,明定此分割仅得就原申请案说明书或图式所揭露且与核准审定之请求项非属相同发明者为之,违反时为不予专利事由及举发事由。(修正条文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
 二、提升举发审查效能
修正举发人得补提举发理由或证据之期限,如逾期提出者,即不予审酌,并配套规定举发案件审查期间,专利权人得申请更正之要件及限制。(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及第七十七条)
 三、限制新型专利得申请更正之期间并改采实体审查
修正新型专利得申请更正之时间点,为该新型专利有举发案件审理中、申请新型技术报告受理中或诉讼案件系属中。新型更正案之审查并改采实体审查。(修正条文第一百十八条)
 四、延长设计专利权期限
明定设计专利权期限,由现行十二年延长为十五年。(修正条文第一百三十五条)
 五、修正专利档案保存年限
为解决专利档案储存空间不足,将现行专利档案之申请书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摘要、图式及图说应永久保存之规定,修正为具保存价值者永久保存,其余改为三十年以下之分类定期保存。(修正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
 六、其他健全法制事项
厘清未于最早优先权日后十六个月内检送优先权证明文件,非属得回复主张优先权事由;删除易生误解之专利权期间延长举发事由等事项。(修正条文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七、增订过渡条款
明定新旧法律过渡适用规定,包括本次修正施行前尚未审定之专利申请案、举发案及更正案,应以适用新法为原则,并针对扩大核准审定后申请分割之适用范围及期限、延长设计专利权期限等事项另定适用原则。(修正条文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二至第一百五十七条之四)(2018.11)

资料来源:
智慧局布告栏20181116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