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四物饮品之包装 侵权判刑

S140227Y3 2014年3月号

 统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9年8月起,所生产、制造之「玫瑰四物饮」、「青木瓜四物饮」饮品之包装使用近似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包装,再经由富士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大通路贩卖。佳格于2010年11月发现后,向智财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判决两公司皆败诉,须赔偿佳格165万元。刑事部分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台南地院以负责人张展图(统芳之董事长、富士康之总经理)侵害著作财产权罪判处徒刑1年,并科罚两家公司共100万元。
 台南地院判决书指出,佳格「青木瓜四物饮」之包装配合「青木瓜」植物色系而使用具层次感之青绿色,与「玫瑰四物饮」同样搭配数朵绽放之玫瑰花图样配置于不同版面,且该包装上标示产品瓶身图形,并于版面明显位置绘制深绿色为底色之仿菱形图样,于图样中间以白色字体注明凸显「青木瓜四物饮」之产品名称,另产品瓶身包覆之胶膜亦与纸盒包装相同。佳格此两款四物饮已表达出作者在思想上或感情上之一定精神内涵,利用色彩、亮度深浅、玫瑰图案及仿菱形图案等,结合文字叙述与整体布局设计,展现其个性,具有原创性。
 台南地院判决书亦指出,抄袭之要件有二:1.接触、2.实质相似,未经授权之重制,亦属广义之抄袭。张展图供称,统芳四物饮于设计时,拿味全、统一、顺天堂、佳格等产品做比较,显见张展图就佳格四物饮已有直接接触。此外,统芳四物饮之包装,其意境、外观、表达方式与佳格雷同,二者整体观念与感觉并无极大差异,虽然使用之说明文字、品牌商标稍有不同,但相似比例高,且相似部分为佳格四物饮之精华或重要核心,实质相似。
 另外,证人千叶设计公司负责人于侦查中结证,受统芳委托设计四物饮包装,并沟通如何设计,足见张展图未经授权即重制佳格四物饮包装并销售等行为,具有故意之事实。因此,判处徒刑1年,并科罚两家公司共100万元。(2014.02)

资料来源:
联合报20140227/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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