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制品输中国 认证大松绑

S101224Y3 2011年1月号

 智能局20101224新闻稿指出,由影视产业界所公推之社团法人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已于12月16日获中国国家版权局指定,担任台湾影音(音像)制品进入中国市场的著作权认证机构。未来台湾影音产业业者在中国地区出版影音制品时,可直接在台湾办理认证,也就是由「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办理相关认证作业,这对台商可谓一大利多,大大促进台湾影音产业业者赴中国出版发行的便利。
 依据中国1995年「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约进行登记的通知」,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之前,中国国家版权局对于包括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各种音像制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碟及其它音像制品)指定「香港影业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为其会员的认证机构。上述作法,屡经业者反应过于周折费时,亦间接导致盗版之猖獗,希望政府能向中国方面反应直接指定台湾相关团体办理权利认证。
 智能局为协助业者解决上述问题,除于2009年两岸版权论坛业务交流会中向中国代表提出此一问题,获得善意之响应外,并于今年2月间邀集国内相关团体研商,与会代表一致推举由「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为认证机构,并希望主管机关协助与中国沟通,比照日、韩二国建立台湾自己的权利认证机构。
 为能有效达成认证作业,智能局经过不断的沟通、协调,积极协助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就著作权认证流程、协会委员会制度以及认证之范围予以厘清,并进行意见的交流,期望协助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能顺利被中国指定为认证机构。除此之外,智能局也积极与中国方面协调,确认建立著作权认证机构所需要的认证程序、操作方式及权利认证后续执行的相关问题。
 9月12日海峡两岸智能财产权保护协议生效后,智能局为积极落实第6条关于台湾影音制品认证制度建立之规定,基于尊重台湾视听产业与录音产业之意见,于2010年11月17日依上述协议规定指定「社团法人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TACP)为台湾影音(音像)制品之著作权认证机构,并获中国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12月16日正式认可。这项成果不但落实海峡两岸智能财产权保护协议,亦可说是两岸交流的一大突破。
 2010年12月24日开始,社团法人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已正式受理著作权认证申请案,台湾影音产业业者欲于中国地区出版影音制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碟等产品),可直接向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申请著作权认证,不需再透过第三地办理著作权认证,不但解决业者认证过程的不便利性,也大大节省台商的营业成本,为台湾影音产业赴中国出版发行创造新的契机。(2010.12)

资料来源:
智能局新闻稿20101224
工商时报20101225/A11
联合报20101225/A19
经济日报20101225/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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