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克力商標戰 「KAISER'S」商標一審勝訴

C170930Y2 2017年11月號
 美商華氏食品工廠認為甘百世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及販售的「KAISER'S」巧克力,涉嫌侵害其「HERSHEY'S」商標及水滴商標之商標權,因而提告。智慧財產法院認定「KAISER'S」、「KAISER」與「HERSHEY'S」商標未構成近似,判決美商華氏食品工廠敗訴,仍可上訴。
 美商華氏食品工廠主張,若於Google搜尋引擎上以「水滴巧克力」作為關鍵字搜尋圖片,第一頁7成圖片都會出現他們的「KISSES」水滴狀巧克力產品,足證明該公司之水滴商標識別性強。此外,甘百世食品公司將水滴狀巧克力圖樣印在產品包裝上作為商品表徵,產品上之「KAISER'S」商標將字首「K」寫成近似「H」字樣,字尾也刻意加入「'S」,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因而提告甘百世食品公司侵權。
 甘百世食品公司則主張,早於1977年就已申請「KAISER'S」、「KAISER」商標註冊,又字首「K」印刷清楚可辨別與「H」不同,兩商標外文讀音、字母排列與「HERSHEY'S」商標不同,且「'S」也並非消費者識別商標的主要依據。而水滴狀巧克力是一般常見的商品型態,且美商華氏食品工廠在美國與台灣皆未取得立體商標權,所以不能以此認定甘百世食品公司侵權。
 智財法院審理後認為,「'S」的意思為「的(產品)」,是英文常用的表達方式,不具識別性,「KAISER'S」、「KAISER」與「HERSHEY'S」商標的組合字母、讀音、概念都不同,商標的顏色也有異,因此未構成近似。並且,甘百世食品公司之產品已有數十年行銷之事實,消費者對「KAISER'S」、「KAISER」商標有一定之熟悉程度,兩商標的註冊時間均早於「HERSHEY'S」,消費者應不致混淆誤認。因此,駁回美商華氏食品工廠之訴。(2017.09)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20170930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