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鹿鮮乳」不來自台東 雲林「台東初鹿鮮乳」商標遭撤

C150117Y2 2015年2月號

 「台東初鹿鮮乳設計圖」商標於2006年8月間,向智慧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調味乳、豆花、牛奶、優酪乳、果凍、紅豆湯」等商品,並聲明「台東初鹿鮮乳MILK TAITUNG CHULU FRESH MILK」不在專用之列,經智慧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424975 號商標,並於2012年將商標權移轉登記給聯合農民乳品公司使用,惟台東縣政府以該註冊商標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的規定,於2013 年5月間函文智慧局廢止該商標註冊,聯合農民乳品公司的商標因而被撤。聯合農民乳品公司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遭駁回,遂向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合農民乳品公司主張其在「台東初鹿鮮乳」商品上,有明確標示產地為「雲林」以供消費者查看,同時也沒有宣稱乳源來自台東初鹿地區,消費者應不致有誤認產地之虞,商標於實際使用時也並無不當使用的事實,況將特定地名用在指定商品上的產品相當普遍,例如標示「瑞穗鮮乳」與「林鳳營鮮乳」的鮮乳等相關產品,且基於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的「平等原則」,智慧局不該單獨禁止該公司使用「初鹿鮮乳」。
 判決指出,聯合農民乳品公司實際使用「台東初鹿鮮乳設計圖」商標時,其表彰的鮮乳商品並非源自於圖樣上所載的「台東初鹿」,且該商標所指定使用的「調味乳、牛奶、優酪乳」等商品具有鮮乳成份,相關公眾易從該公司商標的圖樣認知其商品的產地是台東初鹿地區,該商標實際使用於前揭商品時,應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的產地之虞,而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5款規定之適用。
 判決亦指出,關於聯合農民乳品公司商標指定使用的「豆花、果凍、紅豆湯」等商品部分,該公司商標實際使用的圖樣有「台東初鹿鮮乳」等文字,若將其使用於此部分商品,易予公眾對其商品有產地為「台東初鹿」、商品性質是含有「鮮乳」成份等認知,「台東初鹿鮮乳設計圖」商標實際使用於此部分商品時,應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的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亦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之適用。
 此外,聯合農民乳品公司雖舉「瑞穗鮮乳」、「林鳳營」為例,主張前揭認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的平等及誠信原則云云,並於商標廢止案答辯書中提出「瑞穗鮮乳」、「林鳳營」商標資料及其相關新聞報導資料為證,其中2005年10月間自由電子報引述業者說法,這2種品牌的酪農戶包括瑞穗或林鳳營的契約牧場,與本件乳源非來自台東初鹿地區的情形不同。故本件依聯合農民乳品公司所提資料,尚難認定前開2件商標個案與本件情形無差異,聯合農民乳品公司自不得就其所舉之例,逕為比附援引,主張智慧局違反平等或誠信原則。
 綜上所述,智財法院認為,聯合農民乳品公司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之情形,因此,駁回聯合農民乳品公司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之訴。本案可上訴。(2015.01)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20150117/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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