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仔」商标被控侵权 鼎泰丰二审仍胜诉

S170714Y3 2017年8月号
 宝来文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告鼎泰丰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该公司设计的包仔、笼仔及青蛙之平面商标权,违反著作权法,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判鼎泰丰及其负责人无罪,二审智慧财产法院仍判鼎泰丰无罪,本案尚可上诉。
 宝来主张,该公司2008年11月25日与鼎泰丰签立「鼎泰丰商品开发互惠合作契约」,由该公司为鼎泰丰设计生产包仔、笼仔等纪念商品;2009年间因鼎泰丰请求,而同意将包仔、笼仔之「立体商标」让与鼎泰丰使用,但未同意授权「平面商标」;2015年8月,鼎泰丰片面告知终止双方合作关系,且委托其他厂商生产青蛙、包仔及笼仔等相关商品,剽窃该公司商标图案并重制改作。
 鼎泰丰主张,因宝来供货严重缺货,才另寻其他厂商代为制作,双方2015年8月合作契约终止,宝来于2015年10月即提告,但双方合作期间,宝来已知道鼎泰丰有自行开发包仔、笼仔、青蛙图案等商品生产贩卖,当时宝来并未表示任何意见。
 智财法院依据双方电子信件往来,认定双方合作期间内,宝来文创有缺货情形,且鼎泰丰于2009年9月间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申请注册包仔、笼仔之立体与平面商标时,宝来并未明确告知鼎泰丰必须排除平面商标之适用,另鼎泰丰与宝来合作贩卖之纪念品占鼎泰丰营业比例额甚微,鼎泰丰无故意侵害宝来著作权之动机,因此判鼎泰丰及其负责人无罪。(2017.07)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20170714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