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三大工业用纸业者联合行为案 败诉定谳

S170701Y4・S170630Y4 2017年7月号
 国内三大工业用纸业者正隆股份有限公司、荣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永丰余工业用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间联合操纵二级纸板市场价格,足以影响国内工业用纸供需之市场功能,核属违反行为时公平交易法第14条第1项本文联合行为之禁制规定,经公平会于2010年5月5日处分正隆500万元罚锾、荣成300万元罚锾、永丰余200万元罚锾,共新台币1,000万元之罚锾。该三家业者不服,均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历经7年审判程序,最高行政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判决认定该三家业者确有联合行为,判决公平会胜诉定谳。
 本案最高行政法院判决中明确指出诸多联合行为之判断依据,并不以直接证据为限,认证联合行为可采「间接证据」来认定,并大量援引经济学理论,作为联合行为合意存在之左证,此与公平会近年来针对联合行为之执法方向一致,对于日后实务运作深具重要参考价值。(2017.06)

资料来源:
经济日报20170701/A4
公平会新闻稿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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