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金门酒厂商标权 金门浯江酒厂判赔20万元

S170408Y2 2017年5月号
 以产制「金门高粱酒」闻名的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告金门浯江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及销售的「金门53°高粱酒」,使用近似于金门酒厂商标之「金门及金门岛屿图」以牟利,共计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侵害金门酒厂商标权,向金门浯江酒厂求偿165万元,智财法院日前判金门浯江酒厂须赔偿金门酒厂20万元,且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于「金门」、「金门KIN-MEN」及「KINMEN及图」商标之图样作为酒类商品及酒类服务、商品包装、广告牌、网页、广告或其他表征。
 金门酒厂主张,金门浯江酒厂制造的「金门53°高粱酒」,在商品上标示「金门岛屿图」与「金门」文字,藉以攀附金门酒厂之「金门」等商标的高知名度,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使消费者误以为「金门53°高粱酒」与金门高粱酒来自同一来源或二者间存在关系企业、授权关系、加盟等关系,违反商标法。
 金门浯江酒厂则反驳,「金门」、「金门KIN-MEN」及「KINMEN及图」商标分别由「金门」、「KIN-MEN」、「KINMEN」及「金门岛屿图」所组成,均系描述所指定商品产地金门及相关特性之说明,并不具识别性。「金门53°高粱酒」商品上的「金门岛屿图」及图内「金门」文字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该商品是酒厂接受厦门○○公司订购而特别产制且销往中国作为赠品使用,并未在台湾销售,因此无从造成国内消费者混淆误认。
 智财法院法官认为,「金门」已成为消费者用以区别高粱酒商品的依据,无论有无联合其他中文或图形,于所指定使用之食用酒类商品中,已具有指示商品来源之功能,而具识别性。不过,「金门53°高粱酒」瓶身标签之整体图样与金门高粱酒差异甚大,法官认为本件侵权情节及主观恶性尚非重大,金门酒厂请求165万元之赔偿金额过高,应酌减至20万元为宜。全案仍可上诉。(2017.04)

资料来源:
自由时报电子报2017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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