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OO」商标与「iROO」商标相似 法院判赔250万元

S230314Y2 2023年4月号

  「iROO」商标权人依洛国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告伟溢国际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该公司指出,伟溢公司使用「AROO」作为商标,经营品项也为健身服饰等,「AROO」与「iROO」商标的相似度高,已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伟溢公司不得继续使用「AROO」字样,并应注销域名登记,且须赔偿250万元。
  智慧财产与商业法院就本件是否有混淆误认之虞,审酌如下:
  伟溢公司使用之「AROO」与「iROO」商标字样相较,其中「ROO」部分外文完全相同,两者仅第一个外文字母「A」、「i」不同,「iROO」的「i」字母之标示方式为斜体,故与「A」呈现相近之视觉效果,整体观之两者仅些微差异,又「AROO」、「iROO」并非外文既有词汇,本身无特定意涵,具有识别性。依洛公司表示,「iROO」商标之读音有「伊路」(音译)或「埃路」(音译)等语,故二者整体外观、读音均有上述相同之处,应构成近似程度高之商标。
  伟溢公司以「AROO」使用于域名、网站、虾皮卖场、脸书、Instagram、Youtube及商品等,与「iROO」商标指定使用之「运动服」、「服饰品零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网络购物、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及购物建议服务」,其性质、功能、用途、材料、产制者、营销管道或场所、消费族群等因素上具有共同或关联之处,倘标示相同或近似之商标,亦使一般商品消费者误认其为来自相同或虽不相同但有关联之来源的商品或服务,故其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间应属存在高度类似关系。
  再者,依据依洛公司提出相关消费者有实际混淆误认之事证,确实有消费者在依洛公司的脸书粉丝页询问「AROO折扣码可以在你们官网使用吗?」、「请问你们AROO还有出类似照片中可内搭穿的女性健身服吗」之情形。经本院综合审酌,「AROO」与「iROO」商标之整体外观、读音仅些微差异,为高度近似之商标,二者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为同一或高度类似,相关消费者实际混淆误认之情形等,认为伟溢公司使用「AROO」文字于贩卖运动服之商品及服务,实有致相关消费者误认「iROO」商标与「AROO」系来自同一来源,或者误认使用人间存在关系企业、授权关系、加盟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而有产生混淆误认之虞。
  智能财产与商业法院判决,伟溢公司不得使用「AROO」于服饰、服饰品零售或其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并不得用于与上述商品或服务有关之商业文书或广告,或以数字影音、电子媒体、网络或其他媒介物等方式为之;如已使用者,应予除去;并应办理注销「aroo.com.tw」域名之登记。伟溢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于「iROO」字样作为其网站名称、域名、电商平台账号名称、社群网站账号名称之特取部分。伟溢公司等应连带给付依洛公司新台币250万元,全案可上诉。(2023.03)

资料来源:
三立新闻网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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