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读通过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2及第72条修正草案

S230107Y9 2023年2月号

  经济部拟具「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2及第72条」修正草案,于2023年1月7日立法院三读通过。经济部表示,台湾为全球供应链重要的一环,是国际大厂长期可信赖的合作伙伴,具有独特性与不可取代性。面对美、日、韩、欧盟等纷纷提出巨额奖励措施,推动关键产业自主化,台湾应加强巩固关键产业国际竞争优势,爰经济部提出产创条例第10条之2及第72条修正草案。本次修法系提供关键产业升级版的研发与设备投资抵减,因此在适用资格要件上有一定门坎要求,可鼓励公司积极投资根留台湾,亦将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全球企业最低税负制精神纳入,来兼顾产业发展与负担合理税负。重点说明如下:
一、适用对象不限产业别,只要在国内进行技术创新且位居国际供应链关键地位之公司,符合适用要件者均得申请适用。
二、适用要件包含当年度研发费用、研发密度(研究发展费用占营业收入净额比率)达一定规模,且有效税率达一定比率,即2023年度有效税率应达12%、2024年度起应达15%,但2024年得由经济部会同财政部审酌国际间施行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全球企业最低税负制情形,报请行政院调整为12%,以给予台湾产业缓冲期。
三、符合适用要件者,就当年度投资于前瞻创新研究发展支出金额25%,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当年度购置自行使用于先进制程之全新机器或设备达一定规模者,得于支出金额5%,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二者的各抵减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应纳营所税额30%,且二者合计的抵减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应纳营所税额50%。
四、施行期间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
  至于外界关心的子办法草拟方向,经济部将会同财政部于6个月内完成子办法订定。针对适用要件之规模及名词之定义,将参考国内外产业发展状况、主要上市柜公司研发经费及产业研发密度,并搜集产业界意见及听取产官学研专家意见来订定,同时会因应产业发展趋势来及时滚动修正,另外申请流程、申请期限、审查机制及书表文件等,亦将于子办法中明定,未来申请案件则会透过审查机制,邀请相关部会及外部专家共同审核。此外,委员所关切的中小企业及新创发展等议题,经济部将持续提供产品开发、数字转型及资金协助等措施,以多元政策工具协助其发展。(2023.01)

资料来源:
经济部工业局新闻稿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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