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专利审查基准」第1篇程序审查及专利权管理第1章、第3章至第8章、第14章、第17章、第19章、第20章,并自2022年12月1日生效

S221108Y1 2022年12月号
  智慧财产局发布公告,修正「专利审查基准」第1篇程序审查及专利权管理第1章、第3章至第8章、第14章、第17章、第19章、第20章,并自2022年12月1日生效。
  为配合法规解释及司法判决落实于专利案件程序审查,除修正各章节内容并导入案例式说明,期使各界能清楚理解审查实务情形。另因应后疫情时代之数位转型趋势,放宽专利申请案检附证明文件采电子签署之态样,期使审查基准更臻完善,此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第一章申请专利及办理有关专利事项之程序
    1.2.4签章之审核一节,因应电子签章发展趋势,基于专利申请案检附证明文件多属私法性质,经相对人同意即可,故修正放宽签章态样,不论签署者是透过何种方式签署,只要其签名、盖章或电子签名之形式外观具可比对即可。
  二、第三章专利申请人
    3.1发明人之异动、4.1变更申请人姓名或名称、4.5变更发明人姓名三节,配合程序审查实务调整内容并导入案例说明,期使各界较能清楚理解审查原则,另说明申请同时检附文件有不一致之补正者非属变更申请事项,并依司法判决增修不同申请人归属于同一主体之名称变更案例说明。
  三、第五章申请日
    1.1申请书一节,专利案申请日之确立与申请书所载明申请人具连动关系,为明确界定应处分申请日延后之情形,酌修说明态样并改以条列方式分为申请主体变更、申请人增加、申请人减少等三种情形。
  四、第七章优先权及优惠期
    1.5国际优先权之证明文件及检送文件期间一节,新增国际优先权证明文件错误态样例示。
  五、第八章生物材料寄存
    4.生物材料之寄存证明文件一节,增修非为布达佩斯条约之国际寄存机构者,其出具之证明文件应包括该生物材料存活信息。
  六、第十九章专利权之异动
    6.质权设定登记之6.2应备申请文件一节,配合2022年10月20日经智字第11104604410号令修正公布专利法施行细则第67条条文修正质权设定登记应备文件内容。
  七、其他修正内容
    包括配合法条条文及程序审查实务酌修文字、修正各章节内容之误缮等。(2022.11)

资料来源:
智慧局布告栏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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