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过「智能财产及商业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修正草案

S220929Y9 2022年11月号
  行政院发布新闻稿表示,为使智慧财产案件得以专业、妥适及迅速审理,提升产业国际竞争优势,行政院会于10月29日通过司法院函送「智能财产及商业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修正草案,将由行政院与司法院会衔函请立法院审议。上述修正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智能财产及商业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修正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管辖案件。(修正条文第3条)
(二)明定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审判案件原则以法官3人合议行之,并明定例外得由法官1人独任审判之情形。(修正条文第6条)
(三)修正智慧财产法庭、商业法庭庭长之遴任、法官改任或遴选之类别及其办理审判事务类别之限制。(修正条文第9条、第10条及第15条)
(四)增列商业调查官之任用资格范围。(修正条文第17条)
  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针对智能财产民事事件审理程序,增订「审理计划」、「查证」、「专家证人」、「法院征求第三人意见」,扩大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并修订举证便利化、强化营业秘密诉讼数据保护等制度。(修正条文第18条、第19条、第28条及第29条等)
(二)因应经济部2022年4月19日函送本院「专利法」、「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专利、商标案件之救济程序由现行行政诉讼程序改采准用民事诉讼程序之「对审制」,增订专利或商标之复审及争议事件过程相关规定。(修正条文第55条、第56条及第58条)
(三)为回应外界保护营业秘密之企盼,并落实专业及妥速审结之要求,将触犯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1等罪第一审刑事案件,修正由第一审智慧财产法庭审理;且配合国家安全法第18条第2项规定,增订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案件第一审刑事案件,由第二审智慧财产法庭审理。(修正条文第59条)
(四)为推动司法E化升级、促进法院审理效能、避免裁判歧异及解决实务争议,并增修相关程序规定。(修正条文第5条、第6条、第9条、第18条、第35条、第36条、第54条、第58条、第62条、第63条及第71条)(2022.09)

资料来源:
行政院新闻稿20220929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